===== Page 1/3 ===== 合作协议 比议编号:P-1PDL-20450-60ow) 甲方:杭州鲜活万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林丽 电话:0571-2880592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509号杭港科技大厦439室 乙方:杭州万物有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家宁 电话:1864185955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科技城宝龙广场2幢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 友好协商,就居间、咨询和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定义 1、项目:指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客户、推介合作机会,促使版权方与该客户签署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本次项目特指国博美馔和美团联名活动; 2、服务:指乙方在上述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居间、咨询和顾问服务; 3、服务费用:指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报酬或费用。服务费用乙方按照本协 议第四条向甲方收取。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后与潜在客户进行初步商谈,确定甲方与潜在客户的合作条件; 2、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参与甲方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谈判,促使双方达成合作; 3、就项目的相关的业务问题,向客户及甲方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4、督促客户履行合作协议。 第三条 服务方式 1、乙方主要以会议、邮件等形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2、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可自行委托或聘请第三方协助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 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 1 ===== Page 2/3 =====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应自行承担居问活动所产生的任问费用,乙方前期问甲方提供的密询和顾问服 务只有在居间成功之后方可技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问甲方收取: 2、甲方或版权方与潜在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且该客户己支付合约全郎款项后,视为乙 方居间成功:乙方居间成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 元),含税,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鲜活万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税号:91330106596609502K 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509号杭港科技大厦439室 电话:0571-28805920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银行蒋村支行骆家庄分理处 银行账号:2010 0009 4185 322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甲方或版权方收到潜在客户支付的合约全部款项时,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日之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杭州万物有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创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银行账号:【571915834410601】 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MA2KDLRJ4J】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532室】 2、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服务费的 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至所有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但最高不超过本协议金额的10%。甲 方逾期30天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条款要求甲方承担违终 责任。 第六条 协议授权、排他及承诺 1、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可代表甲方与潜在客户进行有关 项目的接触、商谈、信息收集及其他活动; 2、在上述授权范围之内,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就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与之相关的服务,乙方并不保证及承诺居间成功, 不保证乙方提供的咨询及顾问服务符合甲方要求。 第七条 保密条款 2 司专 0⑥100 ===== Page 3/3 ===== 除非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对在讨论、签 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透露给与本协 议履行无关的公司职员或任何第三方,否则违约方应当就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或转移至第三方。 2、任何一方出现主体变更或消灭时,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由其承继者或继承者享有和 承担; 3、本协议部分或全部失效,或本协议的解除,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书 面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与双方之间之前签署的其他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规定时间 内予以改正。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其违 约行为,违约方未于合理期限内改正的,其性质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 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本协议所指“损失”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客户提出的赔偿、第三方违 约金、赔偿金、为维权而支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 费、评估拍卖费等合理费用。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影响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凡洲鲜活力 管理有限公司 Z 义揪 幼肪萬禽感这化科技有限公司 有 名有限公》 故核代双合同专用章 日期:20 年小見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