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运营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 甲方:杭州良渚玉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8539X9 联系地址: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博路249号 联系人:贺宇宁 联系电话:18815274904 联系邮箱:lzwc2021@163.com 乙方:杭州云汉寻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ELYCR1X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宝晋未来商业中心2幢7层705室 联系人:朱木雨 联系电话:13735574610 联系邮箱:muyu@yuanlang-culture.com 鉴于: 甲方系合法拥有良渚文化IP(以下简称“本IP”)的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依法享有本IP的运营、开发、授权等相关权利; 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专业电商运营服务机构,具备丰富的线上店铺运营经验、专业的运营团队及成熟的运营体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与甲方在【天猫/淘宝/京东平台】本IP官方店铺(以下简称“店铺”)合作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运营范围 1.1 乙方全面负责店铺的日常运营、管理、推广及销售等相关工作。甲方享有运营建议权,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合理运营意见。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向乙方提出货物上架需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对应货品的上架操作。 1.2 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店铺账号日常维护、商品上下架与信息编辑、订单处理与客服对接、营销活动策划与执行、流量推广与粉丝运营、销售数据统计与分析等与店铺运营相关的全部事宜。 1.3 本协议项下店铺运营的产品分为两类,具体运营及结算方式详见本协议第三条约定:(1)甲方自行开发的本IP相关货品(以下简称“甲方自有货品”);(2)乙方获得甲方IP授权后开发的本IP相关货品(以下简称“乙方开发货品”)。两款产品的售卖价格约定如下:甲方自有货品的售卖价格由甲方拟定,甲方书面提交甲方自有产品的零售价和最低成交价,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乙方按确认后的价格上架销售,乙方可根据平台活动设置一定的活动价,但未经甲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低于甲方的最低成交价进行销售 ;乙方开发货品的售卖价格由乙方制定,并将建议零售价同步报备给甲方。双方制定售价时,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市场公允价格水平。 1.4 双方确认,本协议系针对【天猫/淘宝/京东平台】店铺的运营合作,如上述【指淘宝+天猫+京东】店铺首个年度(约定年度,非自然年度)营业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的,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运营节奏,在其他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红书、抖音、得物、拼多多、快手等)开设本IP相关店铺并开展运营合作,上述电商平台的店铺运营必须由乙方独家运营,甲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运营合作期限不超过已有合作期限。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其他电商平台的本IP店铺合作运营协议。 第二条 授权及合作期限 2.1 为保障乙方顺利开展代运营工作,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在店铺运营范围内合理使用本IP的商标、名称、logo、相关素材等(以下统称“授权标的”,详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展示、宣传推广、营销活动、产品制造与生产等,授权性质为非独占性使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即甲方有权自行使用和授权第三人使用。 授权区域:(1)注册商标IP: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2)著作权IP:全球范围(确保合伙客户知悉权利方的注册地域范围)。 授权品类:(1)注册商标IP:以注册商标核定的品类为准;(2)著作权IP:全品类,即合作IP可授权应用于所有商品类别、服务类别及商业活动场景,无品类限制。 2.2 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授权区域及范围使用授权标的。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委托第三方厂商进行产品生产的,可在生产必要限度内,许可该生产厂商在生产环节使用授权标的。 2.3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26年5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经双方书面确认续约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续约的,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2.4 合作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授权标的开展店铺运营相关活动,但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店铺尚有未完成订单的,本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顺延至所有订单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 产品运营及收益结算 3.1 甲方自有货品运营及结算 3.1.1 甲方负责甲方自有货品的仓储、打包、发货等全部物流环节,承担仓储物流相关全部成本;若货品为贵重藏品,由甲方直接完成发货操作,确保货品运输安全。 3.1.2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自有货品提供运营销售服务,销售提成按合作周期梯度计提,计提基数为该类货品店铺销售入账金额,具体如下: (1)第一合作期:【2026】年【5】月【9】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提成比例为【基础提成20% + 专项合作奖励8%】 专项合作奖励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发放: 第一合作期内,店铺销售入账金额(含甲方自有货品及乙方研发销售货品等全部店铺货品)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含本数); 第二合作期:【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销售提成比例为【基础提成30%】。 第三合作期:【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销售提成比例为【基础提成33%】。 上述销售提成(含基础提成与专项合作奖励)为乙方提供运营服务的全部报酬。基础提成按月结算,与月度对账同步支付;专项合作奖励按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甲方每季度对店铺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复盘,对双方达成一致的下一阶段目标、举措由乙方调整推进。 3.1.3 甲方自有货品在店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平台保证金(开店前已支付的部分)、平台扣点、一般营销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由平台直接自甲方店铺账户中扣除;该类货品的专项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以店铺账户直接充值的方式支付。针对店铺整体的推广,相关营销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开发货品运营及结算 3.2.1 乙方在获得甲方IP授权(该IP授权具体事宜详见双方后续另行签署的《文化产品合作协议》)后,自主负责乙方开发货品的设计、生产、制作等工作,生产完成后的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该类货品的仓储、打包、发货等全部物流环节,承担仓储物流相关全部成本。 3.2.2 乙方将乙方开发货品上架店铺销售的(不含乙方直接销售给甲方并由甲方在其他渠道售卖的情形),甲方按本款约定收取IP授权费,IP授权费按【年】作为考核周期,根据该类货品年度店铺销售入账金额阶梯计算: (1)年销售入账金额800万元(含)以内的,IP授权费费率为【3%】; (2)年销售入账金额超出800万元的部分,IP授权费费率为【4%】; 3.2.3 乙方开发货品的IP授权费按月跟甲方对账。 3.2.4 乙方开发货品的收益计算方式为:乙方收益=该类货品销售入账金额-IP授权费-平台扣点(费率6.5%,计算基数为该类货品销售入账金额)。前述平台扣点、一般营销费、产品销售产生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该类货品的专项推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以自行充值的方式支付。 3.3 通用结算约定 3.3.1 本协议项下“销售入账金额”均指店铺对应货品的实际成交入账金额,扣除退款、退货、取消订单等无效销售金额后的净额,以平台店铺的官方入账数据为准。 3.3.2 双方采用按月对账、按月结算的方式办理账务及款项支付事宜: (1)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一自然月的店铺销售对账单,包含货品分类、销售明细、入账金额、费用明细、应结算提成/授权费等相关数据及平台截图等证明材料; (2)甲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若甲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协商核对解决;若甲方逾期未反馈,视为认可对账单内容无异议; (3)双方对账单确认无误后,每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至收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第一合作期专项合作奖励按年度考核的,于考核周期届满后【5】日内统一对账核算;确认无误后,甲方【3】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3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建行勾庄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良渚玉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50161749100000702】 3.3.4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云汉寻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71923202210001】 3.3.5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杭州良渚玉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11056608539X9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博路249号 电话:0571-8877003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勾庄支行 银行账号:33050161749100000702 3.3.6 乙方开票信息: 名称:杭州云汉寻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113MAELYCR1X9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宝晋未来商业中心2幢7层705-2室 电话:18641859558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支行 银行账号:571923202210001 3.3.7 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店铺开设及费用承担 4.1 本协议项下店铺由甲方以自身主体名义在平台开设,店铺具体信息如下。天猫:店铺账号:_良渚文化旗舰店_;淘宝:店铺账号:_良渚博物院官方;京东:店铺账号:良渚博物院旗舰店_。店铺的账号、密码等全部账户信息由甲方完整、准确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修改账户信息,不得从事损害店铺账户安全及甲方权益的行为。 4.2 店铺开设前已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保证金、店铺入驻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店铺代运营期间,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团队人工成本、乙方办公耗材成本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店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店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粉丝、流量、评价、信誉等数据资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为店铺运营所制定的运营方案、营销策略、视觉设计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复制、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店铺账户信息、本IP授权标的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IP素材图片/视频、产品资料等),并保证所提供的素材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若因甲方提供的素材或资料存在权利瑕疵引发第三方投诉、诉讼或索赔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该等纠纷导致店铺被平台处罚、下架、封禁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店铺运营服务,有权知晓店铺的日常运营情况、销售数据、营销活动等信息,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及报告。 5.3 甲方有权对店铺的运营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予以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工作,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的行为。 5.4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应得的销售提成(如有),并按约定承担甲方自有货品相关的费用及物流发货义务,确保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定,若因甲方货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索赔或平台处罚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5 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店铺的营销推广活动,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活动素材、确认活动方案等。 5.6 甲方不得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天猫/淘宝/京东】平台本IP店铺的合作运营协议,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天猫/淘宝/京东】平台开展与本店铺存在竞争的本IP产品销售活动。 5.7 甲方保证其自有货品为合法合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知识产权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组建专业的运营团队负责店铺的运营工作,保证运营团队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店铺被平台处罚、下架、封禁的或者引发第三方投诉、诉讼、索赔的或者行政处罚的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店铺账户信息、IP素材及相关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将店铺账户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擅自转移、侵占店铺账户内的资金。 6.3 乙方应负责店铺的日常客服工作,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咨询、订单处理、售后维权等需求,保证客服服务的质量,维护店铺的良好信誉。 6.4 乙方应根据店铺的运营情况,制定合理的营销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平台的各类营销活动,提升店铺的流量和销量。 6.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店铺销售对账单,配合甲方完成对账工作,按约定收取销售提成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6.6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货品上架需求,及时完成甲方自有货品的上架操作,保证货品信息的准确、完整;乙方开发货品上架前,应将货品设计、信息等内容向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提出合理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配合。 6.7 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甲方的IP授权标的,不得擅自将店铺运营权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店铺从事任何与本IP无关的销售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店铺的销售款项。 6.8 乙方应及时将店铺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如平台规则调整、第三方投诉、店铺流量大幅波动等)告知甲方,与甲方协商解决办法,共同维护店铺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知识产权约定 7.1 甲方对良渚文化IP的商标、名称、logo、原始素材等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具体 IP 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的《文化产品合作协议》约定。 7.2 乙方为店铺运营所创作的运营方案、营销策略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如需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范围使用前述成果,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7.3 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使用、传播对方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得为任何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7.4乙方基于甲方授权标的创作的新作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授权期限内有权按约定使用。授权期间乙方创作的新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7.5乙方基于甲方授权标的创作的新作品,须在产品上市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的设计稿等相关材料。 7.6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创作的新作品的知识产权应为乙方原创,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甲方被第三人以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为由追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甲乙双方均应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财务数据、客户信息、IP素材、运营方案等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8.2 未经保密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转让或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目的。 8.3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终止、解除而失效,双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流行病、平台规则重大调整等。 9.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义务,不视为违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恢复履行义务。 9.3 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日,双方应及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差额。 10.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电商平台本IP店铺运营协议,或自行/授权第三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平台开展竞争销售活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授权标的转授权给第三方或者将甲方店铺授权第三方运营的或者从事违法违规和严重违反平台规则运营导致店铺被限流、下架、封禁或造成甲方IP商誉重大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4 若一方单方无故解除本协议、违反知识产权条款或保密条款的,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10.5 乙方逾期支付销售分成和授权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0.6 乙方保证使用授权标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如出现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不符合产品质量,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被行政处罚,或因乙方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声誉、商誉产生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7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作方等形式变相扩大或转让授权标的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实际获利的双倍或本合同授权费用和销售分成总额的30%(以高者为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1.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 1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本协议: (1)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主要义务,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的; (2)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3)一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登记,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1.3 本协议期满后未续约的,自动终止。 11.4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15】日内完成账务结算、资料交接、货品清理等善后工作: (1)乙方应将店铺账户信息、甲方提供的全部素材资料返还给甲方,删除乙方服务器中存储的相关保密信息; (2)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未结算款项的支付; (3)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授权标的,停止店铺合作运营工作; (4)对于乙方开发货品,乙方可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继续在店铺挂售以清理库存,直至库存全部清理完毕。清货期间的结算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执行;清货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库存清理工作(包括配合乙方进行货品展示、订单核对、款项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双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全部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专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协议首页约定为准。 12.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由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3 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快递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送达的,信息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对方拒收或未查看的除外,拒收或未查看的,以快递送达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14.3 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方转让本协议权利义务的,应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4.4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各方在本协议列示的地址均为各自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均应当在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各方在向对方列示的任一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各方同意,如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可作为诉讼所有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按该联系信息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杭州云汉寻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 PAGE \* MERGEFORMAT 1 页 共 NUMPAGES \* MERGEFORMAT 9 页